《浙江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7月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8月1日起正式颁布实施。作为用以规范和指导全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省政府规章,该《办法》对我省农村公路的养护主体、资金保障和体制创新等方面作出了专项规定,为我省农村公路管养工作提供了坚强有力的法制保障,也标志着我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法规滞后问题得到了根本解决,我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正式进入了“有法可依”的法治阶段。
为准确领会、认真贯彻《办法》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使该《办法》能更有效地服务于我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实际,本报特地请了省交通厅法规处和省公路局养护处对《办法》作了解读。
他们认为,该《办法》的出台体现了省政府对农村公路的管养问题的高度重视。透过该《办法》,我们清晰地看到,目前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中存在的几个主要问题将有望得到较好解决。
明确管养主体——县级政府是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管理养护由各级政府实施统一领导
该《办法》最大的特色是明确了养护与管理的主体,这是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前提。《办法》第二章第4条、第5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领导,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的养护资金筹措、拨付机制;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实行以县级为主、乡镇配合的体制。由此,农村公路的管理被明确纳入各级政府的职责范畴,由各级政府实施统一领导。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县为主、乡村尽责”的原则,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本辖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筹措和落实养护资金,明确和落实乡镇政府、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中的具体职责。
明确部门联动机制——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相关工作
《办法》对各部门联动配合养护管理农村公路的机制有较详细的规定,相关部门密切联动是农村公路能得到优质管养的重要保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涉及面广,只有得到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才可顺利推进。《办法》第二章第6条就对此作了详细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工作,具体由其所属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劳动保障、人事、公安、国土资源、农业、林业、建设、水利、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相关工作。
照此规定,公路管理部门作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实施主体,应该义不容辞地承担起主力军的作用,财政部门做好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财政资金落实和拨付工作,人事编制部门要做好用于保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需要的机构和人员编制工作。其他发展改革、公安等有关部门也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明确资金保障机制——建立由财政一般预算、养路费和其他资金共同组成的多渠道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措机制
《办法》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保障作了详细规定,资金保障是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成果好坏的关键所在。《办法》第三章明确了省市财政补助的资金来源与数额,其第9条指出,省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省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由汽车养路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和省财政补助资金组成,其中汽车养路费用于农村公路的金额将不低于总额的15%。另外,省财政将按照每公里1000元的标准补助给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该补助资金将对农村公路比重较大的经济欠发达的海岛、山区县(市、区)有所侧重。
《办法》同时规定,按照“县乡自筹、省市补助”的原则,各级政府要积极筹措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建立由财政一般预算、养路费和其他资金共同组成的多渠道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措机制。指出摩托车与拖拉机的养路费将全额用于农村公路养护。
《办法》还明确规范了乡(镇)村资金筹集方法。一是有条件的乡(镇)应当积极筹集养护资金,补充用于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与管理,但不得摊派和强行收取;二是村道养护确需村出资、投劳的,应当按“一事一议”由村民委员会决定,不得增加农民负担。
明确体制机制创新——建立符合我省农村公路养护需求的专业养护和群众养护相结合的灵活多样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运行机制
《办法》还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运行机制作了明确规定。创新体制机制是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实现途径。各级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门要积极探索建立符合我省农村公路养护需求的专业养护和群众养护相结合的灵活多样得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运行机制。
《办法》第二章第7条规定,县道养护管理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乡村道养护管理职责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同时,为推进养护机制市场化、保证养护质量,《办法》第四章有关条款也提出,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鼓励有养护资质的专业养护作业单位积极参与。而在山区、海岛等确因自然条件的原因,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无法采用招投标方式选择养护作业单位的,可以采用委托养护企业、个人分段承包等方式进行。但农村公路的养护工程,原则上还是要招投标方式确定养护作业单位。
明确管养机构设置——县级政府和乡镇要按照实际需求合理设置农村公路养护机构,实施乡道村道的管理养护
《办法》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机构作了明确规定,落实机构人员是有效实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组织保证。我省农村公路里程多、分布广、管养任务重,落实专职管理机构显得尤为重要。
《办法》第四章第16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乡村道养护管理机构。就是指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应当根据当地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际需求,按照精简高效原则,合理设置或明确乡镇的农村公路养护机构,落实专职管理技术人员,实施乡道村道的管理养护。
为确保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落实到位,《办法》特别明确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乡村道养护管理机构应该与养护作业单位签订养护合同,到县公路管理机构备案。这将对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提供有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