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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水上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定

   (2008年8月1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对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水上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2008-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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