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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杭州市私人诊所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23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4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废止《杭州市私人诊所管理条例》(1994年11月25日杭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1995年8月19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机构: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2004-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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