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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明确规定四种情形属于使用童工
2008-07-17

    昨天,省政府公布第243号令,颁布了《浙江省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办法(修订草案)》,明确规定四种情形属于使用童工,同时还规定对使用童工的用人单位和其他组织予以重罚。

  16周岁成为辨别童工和非童工的主要年龄界限。据了解,根据《办法》规定,属于使用童工的四种情形分别为:使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在生产经营场所从事各种形式劳动,并计付或者变相计付劳动报酬的;以勤工俭学名义安排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生产经营性劳动的;以实习、教学实践、职业技能培训为名,安排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生产经营性劳动或其从事的劳动已超出学习和培训目的、时限、内容,影响其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的;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劳动的。

  《办法》将对使用童工的单位进行重罚,用人单位和其他组织使用童工的,每使用1名童工每月将被处以5000元罚款;如果使用童工不满15天的,每使用1名童工将被罚款2500元;超过15日不满1个月的,也按1个月的罚款标准进行处罚。

 
2008-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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