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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明年起将收取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
2008-09-25

    为规范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行为,维护和发挥水域在防洪、蓄水、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功能,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近日决定,从2009年起收取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试行期2年。

  从2009年1月1日起,凡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兴建建设项目占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水塘及其管理范围(不包括海域和在耕地上开挖的渔塘),未兴建替代工程或者采取功能补救措施,占用水域面积不能达到占补平衡的,均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占用水域补偿费。

  收费按照建设项目占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水塘及其管理范围的水平面积计算。

  根据规定,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在批准时一次性收取。临时占用水域不足半个月的按半个月计收,超过半个月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收。临时占用水域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允许申请延期一次,延期不得超过一年。

  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将全省市、县(市、区)划分为三类,制定了不同区类不同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补偿费征收标准。

  水域是水资源的承载体,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浙江省建设占用水域非常普遍,杭嘉湖、宁绍、黄椒温、温瑞平等沿海平原水域被侵占20%以上,致使河网调蓄与排泻能力有较大下降。浙江省政府发布并于2006年5月1日起实施了《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明确提出要保持水域动态平衡。

  据浙江省水利厅2003年组织的专项执法活动调查统计,1998年至2003年,浙江省共占用水域面积30859亩,其中违法占用水域面积14074亩,占整个占用水域的46%。

  

 
2008-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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