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预案体系>>社会安全
浙江省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金融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指导和规范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切实保护存款人、投资者及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维护金融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1)因国内、周边省(市)或地区发生重大事件引发的省内重大突发事件。
  (2)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而引发的、危及金融稳定的突发事件。
  (3)浙江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以及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各自的职责确实不能解决,必须通过跨部门、跨地市协调才能解决的突发事件。
  (4)因大规模非法集资、非法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开办金融业务以及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等引起的其他严重危害金融稳定的突发事件。
  1.4  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依法管理、分业管理、属地管理、快速反应、分级控制。

  2  机构与职责
  2.1  领导机构
  2.1.1 省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
  省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指挥协调全省金融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省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应急办公室)设在省金融办。
  2.1.2 省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1)决定启动、终止本预案。
  (2)统一领导、指挥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确定应急成员单位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具体职责及分工。
  (4)分析、研究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制订或调整应急措施。
  (5)指挥、协调应急成员单位实施应急措施,并商请司法机关予以配合。
  (6)协调、指导有关金融机构的重组、关闭和破产事宜。
  2.2  省金融应急办公室职责
  (1)收集、整理、上报有关信息资料,向有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信息。
  (2)督促、检查、指导应急成员单位落实应急措施情况。
  (3)按照省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的要求组织召开会议。
  (4)及时向省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异常情况或重大事项,提出有关建议。
  (5)协调各应急成员单位和事发金融机构开展应急工作。
  (6)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提出修改预案的建议。
  (7)对突发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总结。
  (8)组织应急成员单位做好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3  突发事件等级
  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将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重大突发事件(Ⅱ级)、较大突发事件(Ⅲ级)。

  4  预警监测与信息报告
  4.1 预警监测
  (1)各金融机构要加强对本系统风险的监测,重要信息及时向相应的监管部门和人民银行报告。
  (2)浙江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建立本监管系统重大问题、敏感问题的定性、定量预警监测指标体系,加强跟踪、监测、分析,及时向社会提示金融风险信息。
  (3)人行杭州中心支行要注重对各监管部门通报信息的分析,加强对影响宏观金融稳定的突发事件的跟踪研究。
  (4)省金融应急办公室要会同有关成员单位加强对有关信息的汇总、分析和评估,提出综合性预警报告。
  (5)各市相关组织协调做好本地的监测工作
  4.2  信息报告
  (1)报告责任与制度。各级金融监管部门、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及其负责人、工作人员为突发事件的报告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问题都应及时报告,不得瞒报、迟报、谎报。
  (2)报告时限、程序。突发事件发生时,发生事件的单位应立即(最迟不超过2小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相应的监管部门(浙江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在当地的派出机构)报告,同时通报同级人民银行和当地人民政府。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浙江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和市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最迟不超过4小时上报省政府,抄送省金融应急办公室、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并在保密的原则下根据情况需要与有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3)报告内容。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发生突发事件的机构名称、地点、时间;事件的起因、性质、等级、可能涉及的金额及人数、影响范围以及事件发生后的社会稳定情况;事态的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采取的应对措施及拟进一步采取的措施;其他与本事件有关的内容。

  5  应急响应
  5.1 Ⅰ级响应
  由省政府启动本预案,采取应对措施进行处置。
  5.1.1  响应程序
  (1)突发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地各相关部门及时启动本部门应急预案,当地人民政府确定应急组织机构和相关人员开展处置工作。
  (2)省级有关部门迅速核实情况后,立即启动本部门的应急预案,指导本系统内的应急处置工作。
  (3)必要时,由省级有关部门及市人民政府及时报请浙江省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启动本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5.2  Ⅱ级响应
  (1)由事件所涉及的各相关市人民政府、有关应急成员单位启动预案,共同协商采取应对措施进行处置。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稳定工作。
  (2)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由相关市人民政府和省级相关部门报请省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进行协调,并将结果及时上报省政府。
  (3)当突发事件的等级随着时间的推移上升到Ⅰ级时,按Ⅰ级响应程序处置。
  5.3  Ⅲ级响应
  (1)由事件所涉及的市人民政府和应急成员单位启动预案,采取应对措施进行处置。
  (2)市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的应急工作进行协调,维护本行政区域的社会稳定。
  (3)当突发事件的等级随着时间的推移上升到Ⅱ级时,按Ⅱ级响应程序处置。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工作
  按分级响应程序的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6.2  评估与总结
  (1)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参与处置的有关监管部门应对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并报省政府,同时抄送省金融应急办公室、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等相关应急成员单位。
  (2)省金融应急办公室应对事件发生、应急处置、处置结果及损失进行全面评估与总结,并将总结报告省政府,并抄送省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
  (3)监管部门应针对处置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及法律法规相关变化,进一步修改完善有关监管措施、风险监测及预警指标体系、风险提示和防范手段及应急预案,并提出相应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4)参与处置的应急成员单位应针对协调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暴露出的有关问题,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6.3  奖励与处罚
  (1)对参与处置工作表现突出的人员,有关单位可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参与处置工作不负责任、办事不力、扯皮推诿,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有关单位应依法追究其责任。
  6.4  检查与审计
  (1)省审计厅依法对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中所动用的公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2)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根据有关规定对再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7 应急保障
  7.1通信保障
  (1)各应急成员单位之间应确保至少一种通信方式的稳定畅通。
  (2)各应急成员单位与事件发生地市人民政府保持必要的联系。
  (3)省金融应急办公室应与各应急成员单位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互通信息。
  (4)所有通信及信息共享应符合有关保密规定。
  7.2  文电运转保障
  各应急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规定,确保文电运转的高效、迅速、准确,不得延误。
  7.3   安全保障
  各有关部门应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性和保密性,确保有关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7.4  人力资源保障
  (1)各应急成员单位和各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应急工作人员的队伍建设,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补充人员。
  (2)省金融应急办公室、各应急成员单位和各市人民政府应定期对本部门的预警支持系统(包括报警服务系统、信息报送系统与反馈系统)等进行演练和维护,定期对本部门的应急预案进行演练,并不断加以修改和完善。
  (3)省金融应急办公室、各应急成员单位和各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需要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培训班,不断提高应急水平和能力。

  8  附   则
  (1)各应急成员单位和各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本预案,制订本部门、本单位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省政府备案。
  (2)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国家应急预案体系
  · 省级总体应急预案
  · 国务院部门应急预案(待发布)
  · 国家专项应急预案
  ·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省应急预案体系
  · 省总体应急预案
  · 省专项应急预案
  · 省部门应急预案
  · 市、县(市)、乡镇政府及其...
  · 企事业单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
  · 重大活动安全单项应急预案
   政策法规
  · 浙江省特种行业许可证和治安...
  · 浙江省核电厂辐射环境保护条例
  · 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 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 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更多   
   省公众防灾应急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