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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共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专项预案

  1 总   则
  1.1  目的
  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我省各级财政部门能及时提供政策支持和资金保障,保障各项处置工作顺利开展,维护经济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1.2 工作原则
  (1)集中领导,统一指挥。
  (2) 分级负责,协调配合。
  (3)反应及时,保障有力。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的财政应急保障事项。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省本级
  (1)省财政厅作为全省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综合协调主管部门。
  (2)省财政厅成立突发公共事件财政资金应急保障协调小组。厅外联系单位包括省人大财经委、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应急办等相关部门。
  (3) 省财政厅应急保障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由预算处承担。
  2.2市、县(市)
  各市、县(市)地方财政部门的应急指挥机构,比照省财政厅设定,省财政厅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3 预警监测和报告
  3.1 预警监测
  省财政厅要实现与省级各部门应急监测预警和指挥调度系统的有效衔接。
  3.2 报告
  (1)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需要省财政给予应急保障的,相关省级部门或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及时向省财政厅报告。
  (2)报告内容应包括:事件的基本情况;已采取的主要措施、事态发展预测及控制程度;相关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启动情况,需要省财政解决的突出问题等。
  (3)报告一般应为纸质文件。紧急情况下也可先电话报告,随后报送纸质报告。
  (4) 厅内处理程序:报告由厅办公室承接,厅办公室接到报告后,通知到相关处室负责人或财政应急保障协调小组联络员。如相关业务处室首先接到报告,可以先行处理,再通知厅办公室。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程序
  (1)省财政厅主管处室接到相关的省级部门或市、县(市)人民政府报告后,立即着手进行信息收集等基础工作,对事件进行初步评价和判断,研究提出具体建议,会预算处后报厅领导。
  (2) 省财政厅领导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成立突发公共事件财政资金应急保障协调小组,启动本预案。
  4.2启动标准
  (1)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公共事件分为全局性和局部性两类。
  (2)对造成全局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可同时采取财政收入政策、财政支出政策、资金快速拨付等应急保障措施;对造成局部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可只采取部分财政支出政策或资金快速拨付等应急保障措施。
  (3)相关省级部门或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实际情况,提出需要省财政应急保障的事项。省财政厅研究提出应急保障措施建议,按规定程序报批。紧急情况下,省财政厅可根据省领导的指示精神,先采取安排支出或拨付资金等措施,再按程序补办相关手续。
  4.3 财政收入政策
  (1)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和个人,及时研究提出税收优惠政策建议,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批。
  (2)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和企业,拟定临时性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减免政策建议。属于中央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报告中央有关部门,提出减免政策建议。
  (3)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减免)政策到期后,突发公共事件对相关行业、企业和个人的影响仍然较大的,按原审批程序报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优惠(减免)政策期限。
  (4)因执行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减免)政策而减少的财政收入,原则上由同级财政负担。对减收影响重大的财政困难地区,上级财政可酌情给予适当补助。
  4.4 财政支出政策
  (1)各级政府所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资金,由有关部门提出,经本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2)处置突发公共事件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省财政适当给予帮助和支持。
  (3)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单位、个人以及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机构,提出财政支出政策建议,报省政府审批。市、县(市)根据财政支出政策,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提出本地区财政支出政策建议报批。
  (4)财政支出政策包括: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单位、个人的损失,没有直接责任人或责任人无力承担的,政府可根据情况给予适当救助和支持;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给予贴息;对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给予经费支持;其他财政支出政策。
  (5)军队、武警应地方政府请求,支援地方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经费,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6)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已在年度预算中专项安排且项目确定的,财政部门应及时拨付资金;需要由部门预算进行调剂的,财政部门在保证人员工资和必要支出外,可要求各预算单位调整部门预算的支出结构。部门预算调剂工作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7)年度预算安排和调剂不能满足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需要时,财政部门可提出动支应急专项资金、预备费、超收使用安排等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及时追加相关部门的预算和对困难地区的补助。紧急情况下,财政部门可根据同级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先安排资金,再按程序补办相关手续。
  4.5 预算调整
  突发公共事件对财政经济影响特别严重、年度预算难以平衡时,各级财政部门可提出压缩财政支出,以及调整财政预算的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4.6 资金拨付
  (1)各级财政安排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资金,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拨款。
  (2)对同级主管部门的拨款,应在接到拨款申请后一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审核和拨款手续。
  (3)对下级财政的资金拨付和调度,原则上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审核、拨款和调度手续。
  (4)紧急情况下,省财政厅可根据省委、省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先办理拨款,再补办相关手续。

  5 后期处置
  5.1 监督检查
  (1)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2)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应接受审计部门监督、检查。
  (3)对于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2 总结评估
  (1)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结束后,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进行清算,对资金使用进行绩效评价。
  (2)各市、县(市)财政部门应按照省财政厅的要求,及时将本地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财政收入政策、财政支出政策、资金拨付情况等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及时对应急响应过程、应急措施的效果等进行综合评估。
  5.3  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财政资金应急保障措施及实施情况等信息的发布,坚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具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6 附    则
  6.1 预案管理与更新
  (1)本预案依据有关法律规章要求和应急工作实际需要,对相关内容进行动态管理。每一次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或者每3年,由省财政厅组织一次评审,补充、修订和调整。
  (2)各市、县(市)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预案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或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6.2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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