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采取及时、有效的处置措施,防止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事态失控和恶化,维护正常的社会治安秩序,最大程度地保护公共安全和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本省境内发生的、需要由省政府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治安维护行动,或者涉及跨市级行政区域或需要跨市级行政区域调动警力的突发公共事件的治安维护行动。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把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前,及时采取有效的防范和控制措施,预防人员伤亡和危害发生;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为抢救人员、输送物资等处置行动开辟顺畅通道,最大程度地避免人员伤亡、减轻事件危害。
(2)快速反应。建立健全快速响应机制,及时获取充分而准确的信息,迅速调动人员和装备开展治安维护行动,最大程度地减少危害和社会负面影响。
(3)分级负责。按照“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应急管理机制要求,在事发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当地公安机关果断采取有效措施,妥善组织治安维护行动。省公安厅对事发地公安机关的治安维护行动给予指导、协调和督促落实。
(4)分类管理。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不同类型、严重程度、波及范围等因素,组织相应的警种和装备执行治安维护应急行动,
确保行动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5)联动处置。在相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与其他参与事件处置行动的单位、部门和抢险救援队伍有机衔接、沟通协调、整体联动、高效运转,确保治安维护行动顺利实施。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省突发公共事件治安维护应急保障组织指挥体系由领导指挥机构、现场指挥机构和应急处置力量组成。
2.1
领导指挥机构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根据应急处置中社会治安维护行动需要,成立省突发公共事件治安维护应急行动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在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总指挥部和相应省级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下,组织指挥事发地公安机关实施治安维护行动。
2.2
现场指挥机构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工作原则,在事发地公安机关成立突发公共事件治安维护应急行动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负责指挥事发现场的治安维护保障行动。
2.3
应急处置力量
突发公共事件治安维护应急保障行动的处置力量按照梯队配置方式组建,确保治安维护应急保障行动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3
行动响应
3.1监测与信息处理
各级公安机关要整合110、119、122等报警服务和信息监测资源,依托公安网络和政府办公业务资源网及相关网络,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初始信息进行收集和预测,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并通报有关部门。
3.2分级响应
(1)应对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启动县级突发公共事件治安维护应急保障行动方案,市级突发公共事件治安维护应急保障行动方案视情启动。
(2)应对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启动市级突发公共事件治安维护应急保障行动方案,有关县级突发公共事件治安维护应急保障行动方案必须启动,本方案视情启动。
(3)应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或者涉及跨市级行政区域或需要跨市级行政区域调动警力的突发公共事件的治安维护行动,启动本方案,有关市、县级突发公共事件治安维护应急保障行动方案必须启动。
3.3
先期处置
对于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最初发现的公安机关要及时、主动、有效地采取疏散、抢救人员,设立现场警戒等紧急处置措施,尽可能控制事态发展,减少危害发生。
3.4
方案启动
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或省级专项应急预案启动时,依据相应省级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本方案随之启动。
3.5
指挥与协调
省指挥部根据事件性质和发展态势,及时指导现场指挥部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当现场警力、装备不足以控制事态发展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调动后续增援力量参与治安维护。
有关市公安机关要在省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配合、组织和实施跨区域警力、装备的调用。跨区域调动的警力统一接受现场指挥部的指挥。
3.6
现场处置
现场指挥部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类型和相关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的要求,统一指挥现场公安警力、武警力量和后续增援力量参与现场封锁、交通秩序疏导、打击违法犯罪活动、重点目标守卫和抢救伤员等行动。
3.7行动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行动结束后,经相应省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省指挥部下达治安维护行动结束命令,现场指挥部负责具体执行。
4
后期处置
4.1调查评估
省指挥部牵头组织对突发公共事件处置过程中公安机关治安维护行动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并向相应省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省政府报告评估结论。
4.2
责任与奖惩
对在治安维护过程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行动不力,造成应急处置行动失误和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进行惩处。
5
行动保障
5.1交通保障
交通、民航、铁路、海事、渔政等部门,要采取优先通行、抢修受损交通设施等措施,确保跨区域增援的公安警力和装备能够及时、安全地运达目的地。
5.2
经费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治安维护行动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安排和落实。具体按照《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专项预案》组织实施。
5.3
物资能源保障
省经贸委组织协调突发公共事件治安维护行动所需物资能源的应急供应和保障。具体按照《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物资能源应急保障行动方案》组织实施。
5.4
通信保障
当公安机关临时通信手段不足以满足需要时,由省通信管理局负责协调相关电信运营企业做好通信保障。
5.5
组织纪律保障
(1)参与处置的各警种、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充分发挥整体作战优势。
(2)参与处置人员必须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守纪律,决不允许擅离职守或自行其是。
6
培训与演练
6.1
培训
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治安维护行动的研究,负责对本系统治安维护行动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切实提高应急处置水平。
6.2
演练
各级公安机关应根据本级政府要求,协调相关单位,适时组织不同类型的突发公共事件治安维护行动演习。通过演习,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解决,不断修订和完善治安维护行动方案,提高应急保障能力。
7
附 则
7.1
方案制定
本方案由省公安厅负责制订,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地依据本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参照本方案,制定本地区突发公共事件治安维护应急行动方案。
7.2
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