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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族民间艺术家命名办法》的通知
浙文社〔2005〕 18号
2007-04-25

各市、县(市、区)文化局: 
    浙江有着悠久的历史,人文荟萃,民族民间艺术资源丰富,独具特色。浙江民间拥有一大批具有特殊才能和精湛技艺的艺术人才,为传承浙江民族民间艺术,建设文化大省作出了重要的贡献。为弘扬优秀民族文化,促进民族民间艺术队伍的稳定和发展,我厅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民族民间艺术保护工作的通知》(浙政办〔2004〕21号)精神,并在总结以往评选浙江省民族民间艺术家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浙江省民族民间艺术家命名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文化厅 
                 二○○五年四月六日     
   

      浙江省民族民间艺术家命名办法   
   
    第一条为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促进民间艺术队伍的稳定和发展,鼓励多出人才,多出精品,多创效益,为我省民族民间艺术的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条件,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民族民间艺术保护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4〕21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族民间艺术门类为:音乐、舞蹈、戏曲、曲艺、杂技、文学、绘画、书法、摄影、雕刻、刺绣、染织、编织、灯彩、陶艺、锻铸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农村、城市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和长期从事群众文化和民族民间艺术的人员(含民间职业艺术团体人员)。 
    专业艺术表演团体人员、专业创作人员和专业艺术院校在校师生不在评审范围。 
    第四条申报人员必须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有良好的艺术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长期从事民族民间艺术创作或民族民间艺术挖掘、整理、保护、研究、普及和开发工作,具有丰富的创作、研究和实践经验,在继承的基础上有所发展,有所创新。 
    (二)作品在省级以上(含省级,下同)民间艺术表演或展示比赛中获得最高等级奖2次以上;或有作品为省级以上或国外国立艺术馆收藏。 
    (三)在省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编纂的民间艺术家辞典中有传略者。 
    (四)虽然没有参加过省级有关艺术评奖活动或艺术传略入编有关书籍,但对我省某项民间艺术确有传承,造诣颇深,掌握或熟悉其历史渊源、人文背景,并在该项民间艺术发展中有突出贡献者。 
    第五条申报办法和审批权限: 
    (一)经本人提出申报,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审查申报者资格,核实业绩、成果,报经同级政府审核、签章;由市文化行政部门审核后上报省文化厅。 
    (二)为确保民族民间艺术家的评审质量,浙江省文化厅将组织专家委员会评审申报材料,提出候选人员,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对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毕的人选,将由浙江省文化厅批准、公布。 
    (三)凡经批准的浙江省民族民间艺术家,由浙江省文化厅授予证书、牌匾。 
    第六条权利和义务: 
    (一)获浙江省民族民间艺术家称号者,可享用由文化行政部门设计制作的标记,印制在本人作品或作品证书上。 
    (二)获得浙江省民族民间艺术家称号者,应提供2件以上有代表性的作品,由省民间艺术保护机构长期收藏并适时展出。 
    (三)浙江省民族民间艺术家,在文化艺术展演比赛和对外文化艺术交流中,享有与专业文化艺术人员的同等待遇。 
    第七条浙江省民族民间艺术家评选工作,每2年组织一次。具体评选方法,由省文化厅另行通知。 
    第八条浙江省民族民间艺术家为终身称号。 
    市、县(市、区)、乡镇三级政府和文化行政部门应对已命名的民族民间艺术家切实加以关心,以引导、资助、扶持、培训等手段,鼓励其传承与传播民族民间艺术。在当地逐步建立一支热爱民族民间艺术保护工作,积极为当地文化发展服务的民族民间艺术队伍。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撤销浙江省民族民间艺术家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和牌匾: 
    (一)非客观因素,完全停止民族民间艺术工作与活动; 
    (二)剽窃他人作品或伪造成果; 
    (三)严重丧失艺德; 
    (四)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五)其他不符合命名条件的情况。 
    第十条本办法由浙江省文化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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