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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文化局: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民族民间艺术保护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21号)要求“继续民族民间之乡创建活动”的精神,我厅在1997年发布的《浙江省民间艺术之乡命名办法》(试行)基础上,结合我省开展此项工作和民族民间艺术保护工程的具体实践,对《浙江省民间艺术之乡命名办法》(试行)进行了修改。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民族民间艺术之乡命名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文化厅
二○○五年四月七日
浙江省民族民间艺术之乡命名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发展和繁荣我省民族民间艺术事业,加强对民族民间艺术的传承、弘扬和合理开发利用的指导和管理,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民族民间艺术保护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21号)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民族民间艺术是指由广大人民群众在长期生产劳动和生活实践中共同创造、积累、传承的具有独特民族民间特色和地方特色的文化艺术。具体内容包括民族民间造型艺术(民族民间绘画、雕刻、刺绣、染织、编织、灯彩、陶艺、锻铸等)和民族民间表演艺术(民族民间音乐、舞蹈、戏曲、曲艺、杂技等)两大类。凡有以上各门类中的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突出项目的地区,可申报为“浙江省民族民间艺术之乡”。
第三条浙江省民族民间艺术之乡的命名对象主要是民族民间艺术工作、活动成绩突出的县(市、区)、乡(镇、街道)。
第四条浙江省民族民间艺术之乡应具备的主要条件:
(一)当地的民族民间艺术项目有一定的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在本辖区范围内已经形成了传统,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在当地家喻户晓、喜闻乐见,并在平时有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具有一定规模的正常活动。开展跨区域文化交流活动,对周边地区有一定的辐射带动作用。
(二)该项目具有地方特色,内容健康,并在继承的基础上不断创新,得到社会公认,发展传承态势良好,后继有人。
(三)有较完整记载项目的形成情况、历史沿革及作品(产品)成就等的艺术档案。
(四)有相对固定的排练、演出或加工制作(陈列)的场所。
(五)当地政府重视支持民族民间艺术保护工作,对民间艺术的保护、传承、发展制定了合理的规划,在人才培养、基地建设、经费保障方面采取了具体有效的措施。
(六)根据民族民间艺术的特点,申报“浙江省民族民间艺术之乡”除具备上述条件外,民族民间造型艺术和民族民间表演艺术还需分别符合如下条件:
民族民间造型艺术:
1该项目已经列入当地文化部门指导和辅导的业务范围。
乡镇一级从事该项目,并具有一定造诣、影响的带头人在5人以上;县(市、区)一级有该项目具相当造诣、影响的代表人物10人以上。
2参加该项目创作、制作的队伍年均活动(含办班、传授等有关活动)60天以上。当地文化馆(文化站)抓该项目的辅导、培训活动年均30天以上。
3在当地每年举办有该项民间造型艺术展览(展销)活动。该项目的代表作品(产品)经常参加市级以上展览或者展销活动,并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县(市、区)一级一般要在省或者省以上办过专题展览,编有专题书籍和音像资料。
民族民间表演艺术:
1该项目已经列入当地文化部门的指导和辅导的业务范围。建立一定数量的有关活动组织,一般要求乡镇一级拥有该项目表演团队3个以上;县(市、区)一级拥有8个以上。
2该项目群众参与面较广。乡镇一级拥有表演艺术骨干30人以上,经常参与该项目传授、学习的青少年100人以上:县(市、区)一级拥有表演艺术骨干80人以上,经常参与传授、学习的青少年300人以上。
3队伍年均活动(含传授或者培训、加工、排练等)30天以上;每年组织有关表演活动2次以上。
4该项目的主要队伍,经常参加市级以上的活动,并曾参加省级活动,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第五条申报办法和审批权限:
(一)凡具备条件的县(市、区),由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政府提出申请,报经县(市、区)政府审核、签章后,经由上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核,上报省文化厅。
(二)为确保民族民间艺术之乡的评定质量,浙江省文化厅将组织有关人员对申报“浙江省民族民间艺术之乡”的单位进行评估,提出候选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对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毕的对象,由浙江省文化厅批准、公布。凡经批准的浙江省民族民间艺术之乡,由浙江省文化厅授予证书、牌匾。
(三)经批准为浙江省民族民间艺术之乡的单位,由浙江省文化厅授予证书、牌匾。
第六条浙江省民族民间艺术之乡,每2年评选一次。具体评选方法,由省文化厅另行通知。
第七条对获得命名的单位,浙江省文化厅将适时进行核查,对已不符合本办法命名条件的单位,将给予撤销“浙江省民族民间艺术之乡”称号的处理。
第八条本办法由浙江省文化厅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