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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基金问答

2006-04-18

问:公共维修基金的资金来源是什么?
答:1、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按下列规定筹集:售房单位从其售房款中按多层住宅20%、高层住宅30%的比例划拨;购房职工按购房当年出售新建公有住房成本价2%的比例交纳。
2、商品房售后维修基金按下列规定筹集:商品住宅购房者按购房款的2%交纳。

问:如何办理公共维修基金支取?
答:一、管委会成立前(即维修基金代管期间),维修基金原则上不得使用。确需使用的,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物业管理企业应委托经市国土房管局认可的专业中介机构对维修工程的必要性及费用依照相关标准定额进行评估和核算。
  2、经中介机构认定后,物业管理企业方可进行维修工程。
  3、维修工程结束后,中介机构应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应出具证明,不合格的,应要求返工。
  4、物业管理企业持维修工程结算发票及中介机构出具的证明到代管单位申请支取维修基金。
二、管委会成立后,物业管理企业应在每年年初制定房屋及小区公共设施维修(包括大修、中修、更新、改造)计划及经费预算,报管委会批准后执行。维修项目完成后,物业管理企业持管委会批准的维修基金支取证明到银行办理维修基金支取手续;管委会应根据竣工决算进行维修基金的具体分摊,并计入各产权人明细户中。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经管委会同意外,还应报区县国土房管局备案:
  1、一次支取维修基金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2、一年内支取两次维修基金的。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管委会应召开业主大会作出支出决议后,报区县国土房管局备案:
  1、一次支出维修基金50万元以上的;
  2、一年内支取维修基金三次及三次以上的;
  3、一年内支取维修基金数额占维修基金总额30%以上的。
  物业管理企业支取费用时,必须凭管委会印章和区县国土房管局备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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