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6年6月30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备注:
1、基金收取标准及范围:以上附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中的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以外,
均含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每千瓦时1.5分钱;除农业生产用电以外,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每千瓦
时0.5分钱、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每千瓦时0.1分钱、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每千瓦时0.83分钱;除
农业生产用电、中小化肥用电以外,均含农网还贷基金(电价)每千瓦时2分钱,已下放地方的原
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生产用电、核工业铀扩散厂和堆化工厂生产用电价格,按表所列的分类电价每千
瓦时降低1.7分钱执行。
2、二时段分时电价时段划分:高峰时段8:00-22:00,低谷时段22:00-次日8:00。六时段
分时电价时段划分:尖峰时段19:00-21:00;高峰时段8:00-11:00,13:00-19:00,21:00
-22:00;低谷时段:11:00-13:00,22:00-次日8:00。
3、居民1-10千伏“一户一表”用户用电价格在不满1千伏“一户一表”居民用电价格基础上每
千瓦时相应降低2分钱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