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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刑事案件简明程序

2006-04-04

办理刑事案件简明程序

2004-11-13

 

一、受理案件

 

    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一般情况下应当到案发地公安派出所或刑侦部门,情况紧急的可以到就近的公安机关或拨打“110”报警;受理案件的单位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制作笔录,作为受理刑事案件的原始材料,同时向报案人出具回执。

 

二、立案

 

    受理的案件经审查符合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且属于我局管辖的,予以立案。经审查不符合立案标准的,不予立案。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办案单位应当书面通知控告人。控告人不服的,可以向我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对有违法事实,不符合立案标准的,由我局有关部门依法调查处理。

 

三、侦查

 

    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严格依法采用各种侦查措施和手段进行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四、破案

 

    经过侦查,对犯罪事实已有证据证明;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已经归案的案件可以破案。

 

五、侦查终结

 

    经过侦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定罪准确,法律手续完备,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结案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六、赃物处理

 

    在案件侦破中,我局将积极追赃,尽量挽回受害群众的经济损失。查获的赃物(赃款)有明确失主的经估价鉴定后,及时返还原主;经工作追缴的用于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款物,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返还失主。应当返还的赃款应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程序暂扣存入财政专户,再经审批后从财政专户返还失主。

几类常见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案件类别 立案标准 报案注意事项
杀人案件 故意杀人的;“打砸抢”致人死亡的;过失致人死亡的。 1、保护案件现场,由公安机关派员勘察现场;2、及时控制嫌疑人员,并向公安机关报告,提供案件证人线索;3、失少物品的详细情况(发票、特征、价值等)。
强奸案件 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轮奸妇女的;对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实施奸淫的。 1、保护案件现场,由公安机关派员勘察现场;2、及时控制嫌疑人员,并向公安机关报告,提供案件证人线索;3、妥善保管并提交有关证物,如已经就医的提供医疗机构证明材料。
抢劫案件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因打砸抢毁或抢走公私财物的。使用药物麻醉等特殊手段,致人昏迷,伤害人身,进行抢劫的。 1、有现场的案件保护案件现场,有公安机关派员勘察现场;2、作案人的体貌特征;3、被抢物品的详细情况(发票、特征、价值等);4、就医后的医疗机构证明材料。
抢夺案件 抢夺公私财物的。 1、作案人的体貌特征;2、被抢物品的详细情况(发票、特征、价值等)。
盗窃案件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600元以上,或者虽不足600元,但是情节严重的。 1、有现场的案件保护案件现场,由公安机关派员勘察现场;2、失窃物品的详细情况(发票、特征、价值等)。
诈骗案件 除合同、金融诈骗犯罪外,使用各种诈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600元以上;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造成一定后果的。 1、作案人的详细情况和体貌特征;2、被敲诈物品的详细情况(发票、特征、价值等);3、证人线索。
敲诈勒索案件 以恐吓、威胁的方法,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发票、特征、价值等);3、提交有关书证、物证。 1、作案人的详细情况和体貌特征;2、被敲诈物品的详细情况(发票、特征、价值等);3、提交有关书证、物证。
伤害案件 故意伤害他人,经办案单位委托的法定鉴定机构鉴定为轻伤以上的;过失致人重伤的。 1、作案人的详细情况和体貌特征;2、就医后医疗机构证明材料;3、证人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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