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辖划分:
1、一般火灾事故的调查由火灾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公安消防机构进行;
2、重大火灾事故的调查由火灾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或市(地)公安消防机构进行;
3、特大火灾事故的调查由火灾事故发生地的市(地)或省级公安消防机构进行调查;
4、跨行政区域的火灾事故调查,由最先起火地的公安消防机构进行,相关区域的公安消防机构予以协助。
5、上级公安消防机构必要时可以对下级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的火灾事故进行复查。
二、火灾事故调查程序:
1、火灾事故调查须有2人以上的调查人员参加。
2、火调人员到火灾现场后,应向有关当事人填发《保护火灾现场通知书》,火灾扑灭后及时封闭火灾现场;属重大火灾的,应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重、特大火灾事故,应在发生火灾起24小时内逐级报公安部,并协助上级机关开展火灾原因调查;对发生群死群伤和政治、社会影响大的火灾或认为具有放火嫌疑的案件,应当及时通知刑事侦查人员参加调查,如构成放火案件的,应当移交公安刑事侦查部门立案侦查。
3、火灾现场勘查应当按照环境勘查、初步勘查、细项勘查和专项勘查的步骤及有见证人的前提下进行。
4、及时对当事人、知情者进行调查访问和讯问,对相关重点人员应依法进行控制,必要时可采取传唤、留置盘问等手段。
5、提取现场有关痕迹物证的,提取前,应采用录像、照相等多种形式记录,提取后,应在提取记录上签名。物证封装后应加盖公安消防机构的印章。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痕迹物证,应送法定的公安消防机构技术鉴定部门或者其委托专业技术部门进行鉴定。
6、及时核定受损单位或个人上报的火灾损失情况。
7、现场勘场结束后,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及时制作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并由火灾事故调查人员、见证人签名。
8、火灾现场调查结束后,应当综合调查中所获取的火灾现场询问、现场勘查、技术鉴定等各种证据,作出火灾原因和事故责任认定,出具《火灾原因认定书》和《火灾事故责任书》,并于作出之日起7日内送达有关当事人。对已查清火灾原因和事故责任的火灾,应及时出具《解除保护火灾现场通知书》,并于2日内送达当事人。
9、查明火灾事故责任后,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10、火灾事故原因调查终结后,应及时制作档案。
火灾事故调查活动应公开的内容:
(一)火灾发生后,公安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进行火灾调查。
(二)公安消防机构在查明火灾原因,确定火灾事故责任后,应出具《火灾原因认定书》和《火灾事故责任书》,并于作出之日起7日内送达有关当事人。
(三)当事人对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法律文书之日起15日内向火灾事故发生地主管公安机关或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申请重新认定;对省级公安消防机构作出的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向省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
(四)火灾事故发生地主管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在收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五)重新认定的决定作出后,应当制作《火灾原因重新认定书》和《火灾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分别送交申请人和原认定机构。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的重新认定决定为最终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