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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使用年限规定

2007-11-20

   车辆到使用年限前,车主应当及时到当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车辆延缓报废手续,并按时进行检验。

  旅游载客汽车、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年限为10年,延缓最长期为10年。

  营运客车:使用年限为10年,延缓最长期为5年。

  重、中、轻型载货汽车:使用年限为10年,延缓最长期为5年。

  微型载货汽车、出租车:使用年限为8年,不得延缓使用。

  小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法律无强制报废期限,根据车辆检验周期通过检验的即可继续使用。

  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或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一律按营运车辆的规定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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