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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居民申请赴香港定居手续办理流程

2006-06-19

  (1)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赴港澳地区定居:
  a.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澳门,分居多年的。申请人需同港澳居民有合法婚姻关系;经批准赴港澳地区定居的,可携带一名14岁以下的子女同行。
  b.定居香港、澳门的父母年老体弱,必须由内地子女前往照料的。申请人需年满18岁、不满60岁;父母均需年满60岁,一方或双方定居港澳地区,身边确无子女照顾。
  c.内地无依无靠的老人和儿童须投靠在香港、澳门的直系亲属和近亲属的。“老人”指60岁以上,子女均不在内地定居,身边无人照料的内地居民;“儿童”指14岁以下父母均不在内地定居或父母双亡的内地居民。
  d.定居香港、澳门直系亲属的产业无人继承,必须由内地子女去定居才能继承的。指港澳居民身边无直系亲属,去世后,需内地子女赴港澳地区定居继承产业。对多人共同享有继承权的,只受理一人赴港澳地区定居继承遗产的申请。
  e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去香港、澳门定居的。
  (2)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到户口所在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预约,并报省公安出厅出入境管理处;
  (3)省公安出厅出入境管理处将预约单内容输入计算机,由计算机自动打分排队;
  (4)根据排队打分结果,符合公安部每年公布的放行分数线条件的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5)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规格为32×40mm)的“申请表”一式二份和2张同申请表上相同的照片,并提交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派出所对申请人赴港澳地区定居的意见;
  (6)交验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并提交相应的影印件;
  (7)提交与赴港澳定居事由相应的证明;
  a.夫妻团聚。需提交结婚证明、定居港澳地区配偶的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
  b.照顾年老体弱无依无靠父母。需提交父母身边确无子女的证明材料、亲属关系证明和父母的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
  c.无依无靠儿童投靠父母。需提交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明(结婚证明书)和父母的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孤儿申请去港澳定居投靠亲属的,需出具载明父母已死亡的户口簿、与被投靠人亲属关系证明、被投靠人的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投靠养父母的还需出具收养关系合法证明;父母离异的需出具法院确定的父或母对其具有抚养权的离婚判决书。
  d.无依无靠老人投靠亲属。需提交可证明内地确无子女和与被投靠人亲属关系的材料以及被投靠人的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
  e.继承财产。需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在港澳地区无继承人证明以及申请人继承权证明、港澳地区遗产管理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和交纳遗产税凭单。
  (8)港澳亲属的邀请信;
  (9)审批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
  (10)报省厅审批,并在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张榜公布审批结果15天,群众无异议的签发前往港澳通行证。
  (11)申请人在张榜公布后,可到户口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领取前往港澳通行证,并交纳证件费50元,申请手续费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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