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7775-2003)
2.《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2005年8月5日,国家旅游局第23号令);
3.国家旅游局《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评分细则。
二、条件:
1.凡在浙江省境内,正式开业从事旅游经营业务一年以上的旅游景区,包括风景区、文博院馆、寺庙观堂、旅游度假区、自然保护区、主题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游乐园、动物园、植物园及工业、农业、经贸、科教、军事、体育、文化艺术等旅游景区,均可申请参加;
2.符合国家标准(GB/T17775-2003)的有关规定;
3.经过设区的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初评并上报。
三、需送交的材料:
1.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报告书;
2.设区的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初评报告。
四、程序:
1.由设区的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材料;
2.现场检查评定审核;
3.对评定合格的旅游景区进行批复,颁发证书、证牌;对不符合标准的旅游景区,将评定意见反馈给设区的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和申请的旅游景区。
五、时限:
自收到设区的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定工作。
六、责任部门:
浙江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