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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店四星级(含预备四星级)评定须知

2006-07-04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4308-2003)。
  二、条件:
  开业未满一年的饭店可申请预备四星级的评定,开业一年以上的饭店均可申请四星级评定。
  三、需送交的材料:
  1.饭店星级申请报告;
  2.设区的市饭店星级评定委员会申请星级评定的文件。
  四、程序:
  1.由饭店向所在地星级评定机构提出申请,经设区的市饭店星级评定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省饭店星级评定委员会;
  2.省饭店星级评定委员会在收到星级申请报告和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安排检查员进行实地初查;
  3.实地初查后,对不符合星级评定标准的饭店提出整改意见,对符合星级评定标准的,发放宾客意见表,向社会公示;
  4.安排暗访;
  5.正式明查并实地打分;
  6.批复。
  五、时限:
  自实地初查之日起,对符合星级评定标准的饭店,6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定并对外公布。
  六,责任部门:
  浙江省饭店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省旅游局行业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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