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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税对象

2006-07-04

减免税对象

减免税对象

(1)增值税减免对象。

①民政福利企业;

②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③饲料;

④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

⑤软件、集成电路产品;

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

⑦其他符合规定的项目。

(2)内资企业所得税减免对象

①高新技术企业;

②新办第三产业企业;

③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④遭受自然灾害的企业;

⑤经认定的军办企业;

⑥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

⑦其他符合规定的企业和项目。

(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减免对象

①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②设在经国务院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③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城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属于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项目,或者外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或者属于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

④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

⑤产品出口企业;

⑥在国务院批准的地区设立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

⑦在国务院确定的高新技术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⑧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设立的从事国家鼓励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 ⑨再投资退税;预提所得税减免;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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