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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系列文物挖掘和考古证实,浙江人的祖先较早就有生态学思想萌芽,在求生存求发展的实践中认识和注意环境保护。5000多年来的史料证明,浙江不仅创造了灿烂的传统环境文化,而且有着兴修水利、抗御自然灾害、植树造林等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辉煌业绩。

  新中国成立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浙江的环境保护事业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人们对环境与环境问题的认识有了一个飞跃,经济与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机制已初步形成。经过半个世纪尤其是近十年来的实践与探索,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符合浙江实际的环境保护道路。从1949年到2000年浙江省环境保护的历程,大致可以分三个时期。

  第一个时期,1949-1972年

  这一时期又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49-1957年。在这个阶段,浙江从医治战争创伤,恢复国民经济,到有计划地进行经济建设,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都取得了巨大成就,1950年到1957年,工业总产值平均每年递增18.1%,农业总产值平均每年递增9.4%,国民经济持续发展。在环境保护方面,虽然还没有专门法规,但在贯彻执行国家一些相关法规中,象执行1956年卫生部、国家建委联合颁发的《工业企业设计暂行卫生标准》和1957年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暂行纲要》中,都考虑了一些环境保护的要求。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兴修水利、抗御自然灾害、植树造林、开展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等方面都取得了进展。经济在发展,环境也得到了保护和改善。诚然,在这个阶段还谈不上有什么环境意识。经济建设与保护环境之所以比较协调,主要原因是依照有计划、按比例原则发展,比较正确地处理了重工业与轻工业和农业的关系、经济建设与改善人民生活的关系。

  第二阶段,1958-1965年。在这个阶段,经济发展战略发生了重大变化。在胜利完成第一个五年计划之后,在指导思想上开始滋长起一种骄傲情绪,夸大了主观意志和主观能动的作用,对形势作了不切实际的估计。对待经济发展不是坚持实事求是的态度,而是提出了许多不切实际的口号和目标,改变了原来稳步发展的战略,实行一种急于求成的“大跃进”冒进战略。以高指标、瞎指挥、浮夸风、“共产风”为主要标志的“左”倾错误严重泛滥开来,不仅使国民经济发生了严重困难,而且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环境污染和比较严重的生态破坏。最典型的是在“大炼钢铁”和“大搞群众运动”的方针指导下,小钢铁和“小土群”遍地开花。在工业布局上,随心所欲,不顾环境保护的要求,任意布点,又没有采取控制污染的工程措施,加之管理混乱,工业“三废”的排放处于放任自流状态,使环境污染呈加剧趋势。与此同时,对矿产资源滥挖滥采,不仅造成了惊人的浪费,而且破坏了许多地方的地貌和景观。更为严重的是生物资源遭到破坏,特别是森林资源锐减,给生态环境带来了一系列严重后果。这种违背经济规律和生态规律的发展只实行了3年就再也难以为继。

  60年代初,在国家“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指引下,浙江工业规模压缩,混乱的工业布局得到很大纠正,城镇人口也有所减少,从1963年起经济得到恢复,人民生活得到改善,工业对环境的压力也有所减缓。同时,认真贯彻国务院1963年颁布的《森林保护条例》、《矿产资源保护条例》,破坏自然生态环境的行为得到了有效遏制。然而,许多工厂的不合理布点已是“既成事实”,自然生态环境的破坏也不是在短时间内所能恢复的。事实上,“大跃进”时期对环境造成的某些消极影响,直到40多年后的今天,也没有完全消除。

  第三阶段,1966-1972年。从1966年“五·一六通知”开始的“文化大革命”,国家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陷入了全面动乱之中。浙江在工业、农业和城市建设等领域里建立起来的极为有限的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规章制度,被当作资本主义和修正主义的东西受到批判和否定,以致造成一连串的环境问题。在工业建设方面,只强调数量,一味追求高产值,不注意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不注意采取新技术,不注意合理布局,导致原料和能源的大量浪费,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在农业生产方面,片面强调“以粮为纲”,甚至以毁林、围湖造田、人造平原等破坏生态环境为代价来发展粮食生产。在无政府主义状态下,滥猎滥采成风,野生动植物资源遭到破坏。在城市建设方面,不加区别地提出“变消费城市为生产城市”的口号,在城区建设重污染型工业,加重了对城市环境的污染危害;同时在“先生产、后生活”的方针指导下,城市规划工作废驰,建设布局混乱,清洁能源开发与基础设施建设滞后,使城市环境问题更为尖锐。

  第二个时期,1973-1980年

  从1966年到1972年虽然只有短短几年时间,但环境污染急剧发展,以致在70年代初期杭嘉湖地区多次出现大范围春蚕氟中毒事件,衢江、兰江、富春江、姚江以及余杭、德清等地的部分水域连续发生大面积死鱼事件,全省30%以上的自来水水源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对此,1973年3月,省计经委内设立环境保护处。6月,国家和省财政分别拨款600万元和100万元,主要用于杭嘉湖地区的“三废”治理。

  1973年8月5日至20日,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现在就抓,为时不晚”是会议的结论。会议审议通过了“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环境保护的工作方针和《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浙江省派8名代表出席了这次会议。

  1974年8月6日至20日,在莫干山召开第一次全省环境保护会议。会议传达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精神,分析全省环境保护形势,部署全省环境保护工作:在调查工业“三废”排放状况的基础上,制订治理规划,对重点污染行业实行限期治理;抓紧建设已批准的重点治理项目;加强对“三废”排放的监测与监督;积极开展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工作;研究制订奖励综合利用政策;把好新建企业污染治理关。

  1974年11月,成立浙江省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1977年12月,成立浙江省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在1974年到1980年这段特定的历史时期内,省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在组织、协调环境保护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做了不少工作:组织开展污染源的调查和治理;协调处理一批环境污染事故与纠纷;制订环境保护规划与计划;酝酿起草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陆续建立起全省各级环境管理机构和环境保护科研、监测机构。一批管理干部和技术人员从机关、工交、农业、科研等部门调到环境保护战线上,在极为困难的条件下艰苦创业,打下了环境保护工作的初步基础。

  第三个时期,1981年以后

  进入80年代,浙江把环境保护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环境保护事业全面发展,主要表现有以下6个方面。

  第一,环境管理体系逐步完善。根据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一系列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浙江省人大常委会自1981年以来,先后制定、颁布了《浙江省防治环境污染暂行条例》、《浙江省征收排污费和罚款暂行规定》、《浙江省自然保护区条例》、《浙江省鉴湖水域保护条例》、《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等19个地方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批准了《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宁波市余姚江水污染防治条例》、《杭州市苕溪水域水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省政府和杭州、宁波市政府分别制定了《浙江省开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环境监理办法》、《杭州市有害固体废物管理暂行办法》、《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宁波市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保护办法》等29个环境保护行政规章。这些法规、规章作为国家法律法规的补充和延伸,使浙江省的环境管理逐步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并针对一些具体问题,浙江各市、县政府和省级有关职能部门配套出台了一系列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行政管理政策、技术经济政策和部门行业政策,制定并实施以节水和污水资源化为核心防治水污染,以节能为中心防治大气污染,以减量化和资源化为重点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的技术措施。

  随着环境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浙江逐步建立起党委、政府领导,人大、政协监督,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公众参与,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的管理体制。1981年4月,成立浙江省环境保护局,并逐步得到加强。全省11个省辖市均建立了独立的环境保护局,88个县(市、区)中有76个设立环境保护行政管理机构。另有3个省级、12个市级和74个县级环境监测站,形成了覆盖全省的地面水、大气、酸雨、噪声环境监测网络和放射性监测、海洋环境监测系统。全省环境保护系统职工人数由1981年的不足500人逐步增加到2000年的3875人。

  浙江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在实施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规定和排污收费、排污申报登记等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在环境管理中引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污染集中治理、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环境功能区划等环境行政措施,逐步实施从定性管理向定量管理转变,从经验管理向科学管理转变,从微观管理向宏观管理转变,极大地提高了管理水平与管理效能。

  第二,工业污染蔓延趋势得到控制。在浙江工业生产快速增长的情况下,污染物排放总量没有同步增加,某些污染物排放量还有所减少。据统计,浙江县及县以上工业企业1986年到2000年,工业废水年排放量控制在13亿m3左右,工业废水处理率从30.3%提高到95.8%;消烟除尘率从59.2%提高到87.7%;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从38.0%提高到79.3%。万元产值“三废”排放量呈明显下降趋势。通过调整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优化资源配置,改善不合理布局,关、停、并、转了一批耗能高、浪费大、污染重的企业;通过实施太湖流域杭嘉湖地区水污染防治计划,全面开展“一控双达标”工作,全省工业污染防治工作上了一个新台阶;通过对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控制了一批新污染源。据统计,2000年全省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石油类、氰化物、砷、汞、铅、镉、六价铬、工业固体废物等12种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总量比国家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分别下降5%-10%。

  第三,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初见成效。1985年洛阳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以来,浙江各大中城市结合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积极调整工业布局与产业结构,从宏观上控制城市工业污染。结合基础设施建设,采取集中供热、发展煤气、兴建供排水设施和污水处理系统以及绿化美化等措施,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城市的生态环境。西湖引水工程、杭州四堡污水处理厂、天子岭垃圾填埋场、宁波小港污水排海工程、温州截污工程、绍兴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等城市环境建设项目已发挥效益,增强了城市的污染防治能力。到2000年底,全省建成规范化的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区200个,噪声达标区574.8km2,烟尘控制区1143.7 km2。1981年到2000年,全省建制市用气普及率从9.7%提高到98.0%,城市污水处理率从零提高到33.17%,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率从0.01%提高到83.4%,建成区绿化覆盖率从6%提高到27.2%。

  第四,自然生态保护取得可喜成绩。浙江在防治工业污染解决“点”上环境问题的同时,重视和抓好“面”上的自然生态保护工作。全省农业资源得到较合理的开发利用,耕地锐减势头得到控制,土壤肥力有所提高,农药污染显著减轻,“一优两高”农业稳步发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开始起步。钱塘江、瓯江源头地区调整经济结构,开发效益农业,取代“种田种到天,砍树换油盐”的传统经济,以保护生态环境。全省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达到19个,其中国家级13个。全省已建成生态村镇116个,其中萧山市的山一村、鄞县的上李家村、奉化市的滕头村、绍兴县的夏履镇先后荣获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授予的“全球500佳”称号。全省森林覆盖率达到59.4%,居全国各省、自治区前列。全省80万公顷宜林荒山已经绿化,42个平原、半平原县(市)已达到国家平原绿化标准,1840余km的沿海防护基干林带已经合拢。全省已建立自然保护区29个、森林公园56个、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53个,三者合计面积约占全省陆域面积的7.7%。天目山自然保护区于1996年加入《国际人与生活圈保护网络》。全省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取得好成绩,天目铁木、羊角槭、普陀鹅耳枥、白头杉、百山祖冷杉等珍稀植物以及黄腹角雉、扬子鳄等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的繁殖取得明显成效,百山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绝迹多年的华南虎又重现踪影。

  第五,环保科技迅速发展,环保产业初具规模。至2000年底,浙江已有环境科研机构39个。1980年建立的浙江省环境科学学会,充分发挥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技术优势,对污染防治关键技术进行重点攻关。1981年以来,浙江环保系统(省、市、县)共取得409项科研成果,其中近百项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推广项目中,浙江研制开发的有41项。其中金华市环保监测站1992年开发的萤石浮选废水处理技术,工艺简单,处理成本低,废水中悬浮物、氟化物去除率达99.5%以上,仅用两年时间就彻底解决了浙江几十年的萤石浮选废水污染问题。环保产业是解决环境问题的物质基础。浙江环保产业整体水平居全国第二位,至2000年底,全省从事产品生产、技术开发、设计施工、咨询服务的各类环保企事业单位1967家,职工159964多人,年产值290.1亿元。其中11家工业企业被评为“全国环保百强企业”。全省生产的环保产品已有480多个品种,其中13个品种出口泰国、菲律宾等20多个国家和地区,有14个获国家专利、70多个获奖。浙江菲达机电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电除尘器获部优、省优产品称号,浙江联丰集团公司生产的低噪声玻璃钢冷却塔获国家金质奖。

  第六,保持了环境质量的相对稳定。据2000年环境监测,浙江省环境质量总体较好,在全国各省、自治区中尚具一定优势。城市空气质量基本达到国家二级标准,处于尚清洁水平。浙江地面水省控重点监测断面中,符合《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一、二、三类标准的占82.6%,属于四、五类的占10.9%,劣于五类的占6.5%。全省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平均等效声级(面积加权)为56.7dB(A);道路交通噪声平均等效声级(路长加权)68.4dB(A)。